01
境内直接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补贴。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02
境内间接上市奖励。市内企业通过市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纳入我市统计口径,实现境内间接上市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并迁册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600万。
03
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04
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05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若首次融资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06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成功获得融资或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07
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