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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社情||汕尾市产业扶持政策二----资金扶持政策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广东省委把建设大湾区摆在统揽全局、提纲挈领的核心地位,提出举全省之力全域参与大湾区建设。
      汕尾地处“环珠三角”第一圈层,属深圳都市圈五个城市之一,拥有国家、省革命老区振兴政策、省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全面对口帮扶政策、珠三角产业共建等多重政策叠加。深汕特别合作区调整为由深圳全面主导建设,汕尾有条件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走在前列,争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市,打造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
      汕尾产业扶持政策的资金扶持政策包含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及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汕尾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为8000万元,首期资金规模4000万元。专项资金面向由于暂时性的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贷款,且银行认为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主,以下统称“中小微企业”)

      单笔限额:单家企业单笔专项资金使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最少不低于30万元。

      使用期限:专项资金单笔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自然日,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超过14个自然日。


      二、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设立汕尾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分期募集目标规模为80亿元,首期认缴出资10亿元。基金遵循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在我市聚集的设立宗旨,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战略合作投资及专项子基金等模式,主要投向推动汕尾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符合汕尾市重点产业规划要求的重大战略性项目,重点承接粤港澳大湾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新能源、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高新技术产业辐射、转移项目。


      三、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资金扶持

      汕尾市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办法适用对象为办法实施后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和楼宇企业后,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所规定的扶持政策。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经营奖励:对于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度算起,每年按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70%给予奖励。

      办公用房补助:对于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所购办公用房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

      领军企业奖励: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企业如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以其最高称号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如在政策实施期内的不同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的,按照已获最高称号及奖励情况补差计奖。

      决策层人员奖励:对于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50万元以上的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按其个人在该企业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暂定3年,个人奖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楼宇企业扶持政策

      运营机构(企业)规模经营奖励:对楼宇内入驻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商务楼宇运营机构(企业)10万、30万、50万元奖励,次年起企业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实现正增长的,可以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入驻企业财税贡献奖励:鼓励入驻商务楼宇,对入驻商务楼宇且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按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次年起企业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可以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资料来源于汕尾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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